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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销工商登记,税局仍作出处罚决定时间:2022-10-28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税稽三罚告[2022]101号案件名称:青岛某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发票违法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你单位于2020年8月14日注销税务登记,经到你单位注册经营地址青岛市即墨区某村进行实地查找,未找到你单位,拨打你单位法人代表等相关人员联系电话,无法取得联系。 (二)你单位于2017年8月接受青岛某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虚开的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702163130,发票号码00659052-00659058,金额合计612393.14元,税额合计104106.86元,已被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认定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发票你单位于2017年8月全部认证抵扣进项税额。 (三)经查询你单位及相关银行账户,发现你单位与青岛某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述发票所涉资金往来异常,全部资金回流。 你单位上述行为不符经营常规,属于票、货、款不一致,定性为偷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拟处罚款55697.17元。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官网 上一篇公司注销宜早不宜迟下一篇济宁公司营业执照怎么注销? |